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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凌云冤案:泰州中院纪阿林摧毁中国“两审终审制”


虞凌云冤案:泰州中院纪阿林摧毁中国“两审终身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虞凌云家属,原文标题:公开信——致纪阿林
 
  泰州中院纪阿林副院长:
  
  您作为泰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泰州中院的常务工作,并分管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装备处,牵头组织、督查市及上级法院综合考核、文明城市创建、执行等重点工作。
  
  您亲自操刀将我儿子虞凌云以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冤判18年、处罚金5200万,虞凌云公司其他六名员工分获7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违法所得追缴他们34.56243623亿元资产。
  
  您的所作所为是典型的“办案就是为了搞钱”,将虞凌云案以涉黑涉恶案件凑数后无限放大、恶意拔高,对虞凌云案一冤到底,现在贵院又在制造冤假错案流水线上加班加点完成虞凌云冤案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打劫。
  
  有点常识的正常人都能明白,虞凌云案确实冤情重大。虽然您继续一意孤行将错误进行到底,但我依然希望您能突然良心发现,马上依法纠正之前和现在正在发生的错误行为。
  
  作为虞凌云的父亲,我代表虞凌云的家人对您在制造虞凌云冤案中的做法作出如下表态:
  
  一、您摧毁了中国“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
  
  您主导的虞凌云案合议庭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就是为了制造冤假错案。在虞凌云冤案一审中,虞凌云和公司6名高管放到泰州中院审理,公司的另外33名员工被放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下称“姜堰法院”)审理。
  
  泰州中院和姜堰法院在2020年10月30日同时做出一审判决,待该案上诉一个半月后,公司的33名员工在2020年12月15日被泰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虞凌云和公司6名高管的一审由您担任审判长,由徐佼、陈蓉蓉担任审判员,由吴杰、吴震、周荣英、缪晶担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由法官助理张谦参与庭审,由黄杨、叶红担任书记员。泰州中院在2020年12月15日作出虞凌云公司33名员工的二审判决中,您继续担任审判长,由徐佼、陈蓉蓉担任审判员,法官助理张谦参与庭审,由黄杨担任书记员。
  
  这就意味着同一案件分案审理时,您和虞凌云案中的其他法官既做一审的法官又做二审法官,这表明泰州中院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法院。此举是对“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的摧毁和践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您在审理虞凌云案中,将同案的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做法造成了严重的审判事故,您这是玩忽职守制造冤案。

纪阿林,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二、出借不是诈骗、讨债也不是敲诈勒索
  
  虞凌云用研发、运行的“极速钱包”等现金贷APP从事借贷服务,与所有用户都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其行为顶多是“赚取”利息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虞凌云等人指使过任何人采取“软暴力”催收欠款,令人发指的是贵院纪阿林等法官还无视“虞凌云等人坚决反对禁止催收公司可能存在的软暴力催收行为”的事实,坚决认定虞凌云等七人向华纵公司以及委托的其他催收公司实施“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钱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要借款人还款同样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您一审判决认定从未参与过软暴力催收的虞凌云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这是绝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敲诈勒索犯罪不能成立。
  
  就是这些用常识就能判断虞凌云是否犯罪的问题,但您和您的那些搭档们却主观臆断坚决认定这是诈骗或敲诈勒索。您和审理虞凌云案的其他法官,未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未能恪尽职守、严肃执法,在审理虞凌云案件中也未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根据《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您制造虞凌云冤假错案的行为已经涉玩忽职守、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
  
  三、您杀良冒功“依法”打劫更是犯罪
  
  就在早前的2020年12月15日,泰州中院就发布公示称对审理虞凌云案的徐佼、陈蓉蓉、张谦等人给与记功和表彰。
  
  虞凌云和部分员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均上诉,虞凌云公司的33名员工就在2020年12月15日被泰州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您主导的泰州中院如此迫不及待地表彰那些徇私枉法的办案法官,视法律为何物?透过判案冤判虞凌云而立功获得嘉奖,这是绝对的“杀良冒功”。
  
  原审判决书认定追缴各被告人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本案执行法院泰州中院据此以(2021)苏12执1号及项下一百余份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拍卖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家属名下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不动产及汽车等资产。
  
  上述裁定超范围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案司法鉴定书已经显示,尚有1,010,799,689.30元违法所得以本金的形式由被害人持有,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向持有该部分违法所得的被害人追缴。
  
  自2021年1月以来,面对虞凌云家属的求助反映情况,您和泰州中院执行法官赵旭等人一样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将我们和律师拒之门外。我们家属及代理律师多次要求泰州中院出示需要退赔的200多万人次被害人名单,至今亦未获执行法院答复。
  
  在虞凌云案的执行阶段,您主导的泰州中院更是丧心病狂地以“掘祖坟”的方式进行抄家灭门式执行。我们可以接受法律的制裁,但绝不接受任何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暗箱操作。
  
  法者,国之权衡也。习近平总书记说,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纪阿林副院长,您制造的虞凌云冤案充分表明,您就是混进泰州公检法的两面人、对党和法律不忠,您就是总书记要清除的害群之马。
  
  为响应党中央依法治国、打贪反腐的既定国策,我将以虞凌云家属和一名纳税人的名义,即日起将对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控告到底。
  
  人之将疾者,必不甘鱼肉之味;身之将败者,必不纳忠谏之言。但我仍然希望您能认清形势,能主动到泰州市监察委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
  
  特此函达,勿谓言之不预。
  
  虞凌云之父

  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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