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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凌云案争议:泰州中院徐佼法官制造的冤假错案?


泰州中院法官:徐佼

  上海记者2月16日电 据虞凌云案争议的家属称,今天江苏泰州政法微信公众号公开报道“虞凌云争议案件”作为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功案例,更援引泰州中院法官徐佼的话,认为该案影响重大,不敢不谨慎办理?因此,虞凌云家属质疑徐佼法官:请问徐佼法官是如何做到谨慎办理成为冤假错案的?
  
  虞凌云案争议:聚焦六大争议 如何办成扫黑除恶典型?
  
  一、四天的泰州速度就审理清楚419本卷宗的大案?为什么34亿的金额是一个孤证也能被定案?
  
  二、本案涉及的五份鉴定意见,发生多次补正和修改,且仍然有很多低级错误,该案前后矛盾是否审清楚?实际鉴定人出庭质证了吗?
  
  三、为何从始至终不敢把后台数据公开质证?五个产品的数据只比对了其中一个,且仅有86%的相同,你们却敢拿来直接定案?
  
  四、虞凌云案扣押的二十几亿财产为何不质证审理?白纸黑字的23亿毛利润财务报表为何莫名其妙变成了34亿?凭空设计出来的10亿真的是虞凌云所得吗?那些所谓的“被害人(老赖)”重复借钱多次,而且最后一次没有还钱的“被害人(老赖)”你们审理清楚了吗?
  
  五、十几家催收公司你们是否调查?如何推算出敲诈勒索6000万?
  
  六、公诉人曹莉创新出“十步套路”,把骗取通讯录也作为诈骗罪构成,法庭上公开指责张明楷(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中国知名刑法学专家及全体律师是狭隘的刑法观,为了完成地方的“扫黑除恶”KPI指标,这就是江苏泰州谨慎办案的态度吗?@泰州政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靠认罪认罚办案,是不正义的
  
  在虞凌云案开庭的前一天,虞凌云家属称,公诉人一直赖在看守所到晚上12点,目的是为了做工作让本应无罪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威胁称不认罪认罚则加重四五年,若自愿认罪认罚则可减刑几年,以至于开庭时,律师无奈只能做独立的无罪辩护。
  
  刘少斌:靠认罪认罚办案,其实很丢人
  
  我之所以使用这个题目写这篇文章,实在是因为时下有的办案部门,把当事人的认罪认罪,作为一种敢诉的基础。而对案件本身的诸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乃至当事人应该依法享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都可以视而不见,只为将来“你自己都认罪”作为脱壳的护身符。这应该算是法治之殇。亦是对我们已经或追求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实施的一种明白但却阴邪的冲击。
  
  自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试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后,通过一定的努力,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随后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被作为一种制度被写进法典,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当然也是文明的进步。然,在随后的操作中,认罪认罚的行使,却让很多有法治思维的律师,感觉不爽。
  
  笔者就是不爽的律师之一。在笔者办理刑案的过程中,亲身经历过这样的场面,检察官直接面对嫌疑人,一贯的都是:你愿不愿认罪认罚?你如果愿意,我就给你量刑一到两年,你如果不认罪认罚,我就要给你量二到三年。诸如此类的场面屡见不鲜。笔者最近办理的云南省彝良县法院审理的李X英妨碍公务罪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给嫌疑人办理了量刑八个月的认罪认罚决定,但庭审时,辩护人认为李X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使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公务主体资格,三个村干部加上一个医院的医生和一个临时工,就对李仁英实施非法行医的调查,情节恶劣到拒绝李仁英的申辩至李仁英喝敌敌畏自杀。的李X英和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后,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当即暴跳如雷,声色俱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被告人不认罪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了,我要求法庭对她加重处罚,判她一年以上的实体刑。
  
  笔者认为,这种在事实还没有明晰,案件性质还没有定性,证据还没有经过辩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以认罪就给你量刑较轻,不认罪就给你量刑较重,甚至首先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但庭审中对证据提出了辩解,或做无罪辩护,公诉人就要提高量刑建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刑讯逼供。这是以加重处罚的方式,迫使嫌疑人屈服的行为,比一般的肉刑更为严重。在一些刑期过高的案件中,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幅度有的已达四至五年以上的悬殊,对嫌疑人来说,这样的幅度造成的后怕,比挨几耳光甚至烤全羊还更为严重。加上很多法官对公诉人言听计从的局面,嫌疑人几乎都是属于被迫认罪认罚,而与我们追求的当事人内心深处的悔罪认识实属天壤之别。最为好笑的是,我所经历的签署认罪认罚的场面,检察官都是向嫌疑人告知的是量刑,而非专业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制度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该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却是毁誉参半,褒贬不一。何以出现这样的局面,实质是在运行的过程中偏离了轨迹,更是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的一种破坏。所谓“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它是一种指导思想,是一种司法原则,是一种没有外在固定形态的价值追求(蒋惠岭著《重提“庭审中心主义”》)。因为所谓的指控,是狭义的,证明犯罪不在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而只能发生在审判环节的庭审中。那么,当事人在证据没有展示,是非没有经过辩论的情况下形成的认罪认罚,必然存在很多的诸如认识不当或认识错误,正如我前面谈到的李X英案件,尽管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认罪认罚,但实质该案却是一个彻头彻尾无罪的案件一样。
  
  我认为,虽然我的认为目前受到有关部门认罪认罚规则的桎梏,但法治毕竟是一个文明的展现,文明的实现又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的认为或许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实现。认罪认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充分考虑的是,没有任何争议,在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签署认罪认罚。如果在嫌疑人还心存顾虑、仅有所谓的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不能搞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即使嫌疑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认罪认罚,庭审中也应该针对该认罪认罚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理,以确认该认罪认罚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而我们在庭审中形成的认罪认罚,也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才开始,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性质的认为,再由主审法官或承办人员归结之后,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完成认罪认罚行为。否则,在懵圈里形成的认罪认罚,是不正义的。

  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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